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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退查重报。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金安区、经济开发区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共作案8起,涉案金额1910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9日夜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玫瑰金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经认定,价值2630元)。

2.2019年12月5日夜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金安区**镇**小区内,盗窃被害人任某某的黑色新大洲牌二轮电动车(经认定,价值2294元)。

3.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白色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认定,价值2340元)。

4.2019年12月17日夜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金安区**镇**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红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经认定,价值1709元)。

5.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金安区**镇**小区内,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的黑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经认定,价值2744元)。

6.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金安区**镇**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黑色欧派牌二轮电动车(经认定,价值2698元)。

7.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金安区**镇**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曹某某的红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经认定,价值2449元)。

8.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金安区**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的白色新大洲牌二轮电动车(经认定,价值2243元,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说明等。

被害人李某某、任某某等人陈述。

证人吴某某证言。

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属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芳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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