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郑功倍,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功倍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郑功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身在广东的被告人郑功倍通过“全民K歌”APP与身在西安的被害人张某某相识,后两人互加微信联系。被告人郑功倍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名叫“郑某某”,并谎称自己是IT精英,家境富足,经常去国外。通过一段时间的联系,郑功倍逐渐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和好感,二人在聊天中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郑功倍以自己银行卡被限额、参加朋友婚礼需随礼、赎回股票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张某某借钱。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遂于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25日,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郑功倍转账,经司法会计鉴定共计498370元人民币。被告人郑功倍将上述财物挥霍一空。2019年3月底,被告人郑功倍遂将被害人张某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并将电话号码更换。2019年4月3日,被害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28日,被告人郑功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账单;
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户籍信息及前科资料;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功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功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溪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功倍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柒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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