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郑剑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镇**村**村**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剑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13日本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5日本院再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2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4年12月17日,事主冯某某与李某某因想投资承包山林经营,通过朋友周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郑剑成,郑剑成告诉冯某某及李某某,承包的林地每亩每年是15元人民币,林地过户费为150元人民币一亩,但需先交定金100000元人民币。18日,事主冯某某、李某某到韶关市浈某某财富广场****韶关市******公司找郑剑成,郑剑成分别与受害人冯某某、李某某签订“韶关武江区重阳镇范围山林地林权转让及土地承包的委托合同”,冯某某、李某某当日各自交付100000元人民币订金给被告人郑剑成,但郑剑成收取后,并没有履行合同,而是多次以疏通关系的理由叫冯某某、李某某汇款,冯某某、李某某在汇款后不断催促郑剑成不履行合同则退钱,但郑剑成不仅不接听二人电话且失联。其中,事主冯某某向郑剑成转款共计195000元人民币,事主李某某向郑剑成转款共计130000元人民币。
二、诈骗罪
2015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郑剑成伙同郑某某(已判决)以郑剑成需要信用借款、购买山林等为由向朱某某前后借款共计人民币322.6万元,约定于2015年8月31日前还清,并提供了其名下的房产、小轿车及位于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的林权证、清远市波罗镇沿沙村300亩的林权证作为抵押。之后,郑剑成、郑某某并未按约定还款,所借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消费等支出。其中,郑剑成得款1282000元人民币。
经查,清远市波罗镇沿沙村村委会没有出租本村山林,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至今未发放过上述抵押的林权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转账明细、收据、借条、伪造的林权证、虚假山林地林权转让及土地承包的委托合同等书证;事主冯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陈述;被告人郑剑成及同案犯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剑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后又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20年4月24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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