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郑某某,外号“满伢子”、“邓杰”,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东市**镇**组**号。曾因赌博,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后网上追逃,2020年8月20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唐某某(已判决)要骗取他人财物,仍告诉唐某某具体如何实施诈骗,并提供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要求唐某某对刘某某实施诈骗。唐某某遂用机主为郑某某的手机号1567596****注册了一个叫“***”的微信号,添加了刘某某为微信好友,再打电话给刘某某谎称有一车货,双方为此谈好了价格。同时,唐某某还添加了邵东市**废品收购店的店主为微信好友,并从该店主的朋友圈下载和截图了一些相关装货的视频和图片等,做好实施诈骗的相关准备工作。
唐某某按照被告人郑某某告诉的方法于2018年4月23日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大众捷达小车来到邵东市**废品收购店,在店内打电话给被害人刘某某商谈废钢业务,还现场录制视频发给刘某某看,取得了刘某某的信任。唐某某以销售废钢需要先付钱后发货为名,要求刘某某将货款58100元打入郑某某提供并控制的户名为魏某某、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3052092********的账户中。事后,郑某某从中分赃46100元,唐某某分赃10000元和一部2000元的手机。
2020年8月19日,民警在邵东市**道**餐馆门口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记录、通话详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赵某某、阳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犯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诈骗犯罪中,郑某某行为积极,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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