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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克顺抢劫、盗窃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郑克顺,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租住于福建省沙县**村**村**号**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4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下同),2007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9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克顺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郑克顺在沙县**小区,徒手攀爬进入沙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害人林某某家中入户盗窃,盗走被害人林某某黑色钱包中的现金600元。

二、2020年2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郑克顺在沙县**小区,徒手攀爬进入沙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入户盗窃时,被被害人黄某某夫妇发现,被告人郑克顺随即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

三、2020年3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郑克顺在沙县**小区,徒手攀爬进入沙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害人叶某某、连某某夫妇家中,并盗得一个棕色女式手提包(包内有现金1542.4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2枚、黄金手镯1个、黄金碧玉吊坠链1条、金元宝饰品1个以及银行卡4张、连某某身份证1张、社会保障卡1张等财物)。被告人郑克顺将该手提包提至阳台处取出部分赃物装入裤子口袋,即被被害人发现并抱住。被告人郑克顺为挣脱被害人逃离现场,徒手或持拖把与被害人叶某某、连某某夫妇对抗,并咬伤被害人连某某手指、抓伤被害人叶某某颈部等。尔后,被告人郑克顺被被害人制服,并退出装到裤子口袋的赃物,后见被害人欲报警、不备,以要跳楼相威胁从阳台攀爬而下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连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认定,被盗黄金饰品共价值14470元。

2020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郑克顺在其沙县**新村**村**号三楼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叶某某、连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郑克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克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可计价值共计16012.4元,尔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克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克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郑克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克顺已经着手实施本案第二起、第三起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绍荣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克顺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病历2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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