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郑克军,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55********,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汉南区**小区**物业保洁员。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武汉市汉南区**街**园**街**座**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克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9月18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8月5日至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郑克军与其儿子、儿媳赖某某共同居住于本市汉南区**园**街**座**室的家中,2019年4月26日18时许,郑克军因琐事与赖某某发生争吵,遂用塑料凳、手机等物品击打赖某某。赖某某跑出家外呼救,郑克军从厨房里取得一把菜刀追撵赖某某至该小区11街与12街的马路中间,持刀朝赖某某头颈部、面部、上肢等部位砍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赖某某系左颈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3.户籍资料、报案材料等书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勘验笔录;5.证人郭某某、金某某、郑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6.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郑克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克军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妙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克军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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