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357号
被告人郑光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2000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6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9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光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郑光某在南昌市第三医院附近贩卖两粒基甲苯丙胺片剂(俗称麻谷)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某,收取张某某1200元购毒款。2020年9月7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西湖区前进路抓获被告人郑光某。经检测,郑光某毛发样本呈甲基苯丙胺阴性,张某某毛发样本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光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光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光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累犯、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另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光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