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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杀人案)_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沭阳县十字果园**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5日经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3日该院将全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得知其妻子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男,殁年29岁)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心生怨恨。2020年3月31日早上,陈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被郑某某接听到,二人又发生激烈争吵。随后郑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匕首乘车至沭阳县**家纺有限公司陈某某所住宿舍内,持匕首连续捅刺陈某某胸、背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遭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伴心包填塞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匕首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缪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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