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镇**庄**组。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2019年8月29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27日释放。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6时许,至常熟市**街道**苑**区**号,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室内价值人民币1850元的电瓶车1辆。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电瓶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电瓶车1辆(系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收条、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琴瑟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