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街道**苑**栋**楼东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立,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路**小区**幢**室。被告人余某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庄。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余某立、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蔡某某、张某某等人及辩护人徐林、孟祥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0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婚恋网站上冒充女性认识被害人蔡某某、左某某,编造虚假理由骗取蔡某某人民币24000元,骗取左某某人民币18787.50元。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余某立、高某某合谋,共同出资购买钓鱼彩票网站,高某某提供被害人扫描充值的二维码,郑某某提供郑某某银行卡,将被害人微信充值的钱提现到该银行卡内。该网站按照预先设定程序面向所有人开奖,赔率约为本金的1.7倍,所有输赢均为账面金额变动,实际资金在郑某某、余某立、高某某三人控制的银行卡内,用户无法自由提现。后郑某某、余某立、高某某在婚恋网站上冒充女性,以谈恋爱为由与中年男性聊天,诱骗被害人张某某、方某某等人向该网站充值共计人民币75600元,并带被害人在该网站购买“五分彩”,选择“定位胆”玩法。后郑某某、余某立、高某某利用网站开奖规律,用虚拟账号进行相同或相反投注的方式控制网站开奖情况,使上述被害人输掉账户内充值的钱。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余某立、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余某立、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余某立、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全建 检察官助理 刘兴培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余某立、高某某均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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