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十索”),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4********,护照号码E3526**** (原G592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入境前住巴西联邦共和国圣保罗市杜普拉特男爵街**号**楼(Rua barao de duprat **,**andar,Sao paulo-Sp)。1996年8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2年6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1********,护照号码G5739**** (原G250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入境前住巴西联邦共和国圣保罗市参议员奎洛斯**号**楼(Av senador Qeeiros **,** andar,Sao paulo-Sp),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绑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2019年8月12日至同年9月12日,2019年10月25日至同年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7月29日至同年8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绑架
1.2014年7月14日17时许(巴西时间,下同),被害人兰某某到达巴西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巴西)圣保罗瓜鲁柳斯国际机场2号航站楼(Aeroporto internacional de Guarulhos terminal 2 chegada desembarque Brasil-Sao paulo)出口处时,被守候的被告人郑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已被巴西法院判刑)等人挟持,拘禁在圣保罗市内一小区的18楼房间内。期间,刘某某(另案处理)以与被害人亲属存在纠纷为由,威胁并殴打被害人,向被害人亲属索要30万元雷亚尔(巴西货币,下同)赎金。同日23时许,被害人亲属委托林某甲将10万元雷亚尔(折合人民币279930元)交给林某某后,被害人兰某某得以释放。次日中午,林某甲将20万元雷亚尔(折合人民币559860元)交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
2.2014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刘某同刘某某及刘某甲、林某乙(以上已被巴西法院判刑)等人,杜撰理由在圣保罗市杜普拉特男爵街(Rua barao de duprat ,Sao paulo-Sp)挟持被害人王某某后,关押在被告人刘某位于圣保罗市参议员奎洛斯**号**楼(Av senador Qeeiros 645,9 andar,Sao paulo-Sp)的住处,被告人刘某负责看押。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同刘某某、刘某甲、林某乙等人,以捆绑、殴打等手段,向被害人亲属索要20万元雷亚尔赎金。同年12月29日,被害人亲属委托林某丙、王某甲交付20万元雷亚尔(折合人民币462750元)赎金后,被害人王某某得以释放。
2敲诈勒索
1.2014年6、7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同刘某某、王某某、林某乙等人,为垄断圣保罗市的手机配件市场,多次威胁被害人陈某某合作经营。遭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郑某某同刘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以货柜提成、缴纳罚款等名义,先后向被害人陈某某及其亲属经营的商铺索取141万元雷亚尔(折合人民币3012818元)。
2014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同刘某某、林某乙等人,以货柜提成名义向被害人陈某某索取21万元雷亚尔(折合人民币448718元)。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同刘某某、林某乙等人,以货柜提成名义向被害人陈某某索取100万元雷亚尔(折合人民币2136750元)。2015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同刘某某、林某乙等人,以被害人陈某某及其亲属经营的商铺未向指定供货商进货为由,索取20万元雷亚尔(折合人民币427350元)。
2.2016年3月间,因被害人陈某某拒绝向刘某某、林某乙等人缴交货柜提成款,刘某某多次电话威胁被害人,并指使被告人郑某某同刘某甲等人,到被害人经营的保罗市杜普拉特男爵街326号(Rua barao de duprat 326,Sao paulo-Sp)商铺滋扰、闹事,索要货柜提成款60万元雷亚尔(折合人民币1282050元)。因被害人及时报警,未能得逞。
3.2015年初,因被害人林某丁未向刘某某指定的供货商进货,被告人郑某某同林某乙等人以协商罚款为由,将被害人林某丁挟持到圣保罗市郊外的废弃房屋内,威胁、逼迫被害人缴交罚款。被害人被迫同意后得以释放,后先后3次向刘某某等人交付15万元雷亚尔(折合人民币322525元)。
2019年2月6日(圭亚那时间),被告人郑某某因非法入境被圭亚那警方抓获,同年3月25日移交我国公安机关,3月27日被押解回国。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在连江县**镇被连江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判决材料、出入境记录、银行交易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兰某甲、兰某乙、林某戊、邹某某、林某甲、王某乙、林某己、林某丙、邱某某、王某甲、陈某甲、吴某某、林某庚、汤某某、陈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兰某某、王某某、林某丁、陈某某、王某丙、陈某丙、林某辛等陈述;
4.同案人吴某甲供述;
5.被告人郑某某、刘某供述和辩解;
6.现场照片及辩认;
7.视频照片及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刘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挟持他人后,向被害人亲属索要赎金。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参与作案2起、绑架2人,索取赎金人民币130254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作案1起、绑架1人,索取赎金人民币462750元。被告人郑某某结伙对他人实施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合计人民币4617393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绑架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绑架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勒索数额人民币1282050元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宝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刘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22册;
3.光盘3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