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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佳佳、张某、黄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影,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街**队**号楼**单元**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31962********,满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街**室。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佳佳,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桥西新区**号楼**单元**号,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室。2019年7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临时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2019年7月5日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张某、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郑佳佳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9月2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将两案合并审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10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以北京**合作社为名,对外宣传公司的冷链物流项目,以项目系国家重点扶贫农业项目,通过在贫困地区建立气调库的方式,使当地农副产品形成错季销售,从而帮助农民增收为诱饵,引诱他人加入该公司。该公司以**合作社招纳社员投资为模式,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分为静态模式和动态模式。静态模式按照投资金额不同,分为一星会员(1万-4万,给2.5倍收益)、二星会员(5万-9万,给3倍收益)、三星会员(10万-14万,给3.5倍收益)、四星会员(15万以上,给4倍收益)。上述返还金额还需扣除30%的管理费、手续费等。动态收益根据会员等级的不同,一星会员介绍他人投资可获得下线投资额12%的奖励,二星会员、三星会员、四星会员依次为15%、18%、21%,最多可拿15层,该奖励也从收益中释放。

2017年2月份,被告人郑佳佳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公司,主要负责公司举办会议的宣传、培训讲课等职责。2017年2月,郑佳佳伙同被告人张某来到银川,以北京**合作社为诱饵,先后发展张某、黄某某为郑佳佳下线,并按照层级将被告人黄某某放置在张某的下线,张某在银川、内蒙等地发展黄某某、王某某、丁某甲、董某某等人为其下线。2017年11月22日,黄某某在银川市金某某**新天地5幢注册成立北京**科技发展专业合作社银川分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组建微信群、分享讲课、召开招商会等形式,向他人宣传**公司的冷链物流项目,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云某某、马某某、丁某乙等人为其下线。被告人郑佳佳、张某、黄某某以此方式进行获利。

经对被告人郑佳佳、张某、黄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的等级和人数等情况进行鉴定:郑佳佳,团队会员数(含自己)为772,团队会员层级数为29,动态提现为1826318.9500;张某,团队会员数(含自己)为932,团队会员层级数为25;黄某某,团队会员数(含自己)为216,团队会员层级数为2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佳佳、张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十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佳佳、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佳佳、张某、黄某某以北京**合作社的冷链物流项目为名,以高额回报为利诱,通过微信、讲课、召开招商会等方式宣传发展下线会员入会,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以此谋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佳佳、张某、黄某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郑佳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佳佳、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郑佳佳、黄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佳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改宁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佳佳、张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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