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某,女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6195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住沧州市运河区**街**楼**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27日,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沧州注册成立,郑某某为法人。该公司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总部找项目--分公司募集资金--总部管理项目及分派收益的经营模式,即首先由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通过对外联系并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并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约定收益及利息,然后将项目情况通报各地分公司,再由某某公司设立在全国的分公司来发展客户,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允诺投资人投资不同的基金和投资年限可以得到年化为12%到24%不等的收益。被告人郑某某系某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的日常事务及资金管理、与总公司对接及发展客户。郑某某涉及投资人数为158人,投资金额为117662700元,损失金额为10437745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项目投资汇总表、募集款项金额统计、某某股权基金募集说明书三册、某某案受害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凭证、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登记信息、公安机关梳理的投资人信息表、人员基本信息等。
2、鉴定意见:关于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金额的审计、关于郑某某等人涉案金额的审计。
3、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另案处理同案犯谢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案金额117662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伟伟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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