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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麻栗坡县人,群众,农民,家住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现住砚山县**镇**街。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1日早上,被告人郑某某到砚山县**镇新财政小区被害人卢某某家门口,将卢某某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盗走。被盗物品因资料不全未作价值鉴定。

2、2020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到砚山县**镇**巷**号被害人冯某某家三楼阳台上,将冯某某的一只画眉鸟及一个鸟笼盗走。被盗物品因资料不全未作价值鉴定。

3、2020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到砚山县**镇**小区**号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将王某某的一只画眉鸟及一个鸟笼盗走。被盗物品因资料不全未作价值鉴定。

4、2020年5月8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到砚山县**镇七乡花园被害人杨某某家后面窗台上,将杨某某的一只画眉鸟及一个鸟笼盗走。被盗物品因资料不全未作价值鉴定。

5、2020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到砚山县**镇**街**巷**号被害人侯某某家门口,将侯某某的一只画眉鸟及一个鸟笼盗走。被盗物品因资料不全未作价值鉴定。

6、2020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到砚山县**镇郊址小学保安室旁,将被害人沈某某的一只画眉鸟及一个鸟笼盗走。被盗物品因资料不全未作价值鉴定。

7、2020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到砚山县**镇**路小区被害人田某某家院内,将田某某的一只画眉鸟及一个鸟笼盗走。被盗物品因资料不全未作价值鉴定。

8、2020年5月15日早上,被告人郑某某到砚山县**镇**路**号被害人叶某某的出租房三楼及房某某,将叶某某的两只画眉鸟及两个鸟笼盗走。被盗物品因资料不全未作价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为赌博而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李汝芸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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