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郑仁域,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8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镇**社**号,现住福州市马尾区**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洁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马尾区**镇**房。因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某、吴洁林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和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和11月14日先后两次将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两次补查重报,并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14日将被告人黄某某、吴洁林涉嫌聚众斗殴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2日,本院决定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吴洁林共同违法犯罪的事实:
1、201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得知张某甲(已判决)从看守所出来后在找其,因之前张某甲带人持械殴打他的事情而心生怨恨,郑某某当场打电话约张某甲到马尾区**镇**打架。郑某某随即召集被告人黄某某、吴洁林及杨某甲、亓某某等人驾车前往到**。在**,郑某某将打架工具摆放在车旁,与被告人黄某某、吴洁林等人一同在车旁及附近巷子等候张某甲前来,准备随时殴打对方。在现场等了二十分钟左右,因张某甲未赴约,后郑某某、黄某某、吴洁林等人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甲、杨某甲、亓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吴洁林的供述。
2、2017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吴洁林在杨某甲家吃饭,期间郑某某得知张某甲等人在**沙场的消息,饭后郑某某召集黄某某、吴洁林到**沙场找张某甲等人寻仇,到**沙场时,郑某某指示黄某某、吴洁林到沙场内找寻殴打张某甲等人并打砸宿舍财物。后黄某某持一把小斧头、吴洁林持木棍前往**沙场欲报复张某甲,张某甲听到有人找其寻仇的动静后往山上逃跑,黄某某、吴洁林进入**沙场后没找到张某甲,后持械将沙场其他人员杨某乙的宿舍财物砸损泄愤,后走到宿舍外面碰到被害人王某甲,质问是否认识张某甲,被告人黄某某举起棍子指着王某甲命令其跪下,王某甲不跪,黄某某欲举棍殴打王某甲,被吴洁林阻止,后两人骑摩托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乙、王某甲的陈述;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吴洁林的供述;4、被告人黄某某、吴洁林的辨认笔录;5、现场照片。
3、2017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与黄某某、吴洁林、陈某甲(均因本案已判刑)等人在福州市马尾区**镇**路**号**室内喝酒,当晚23时许,郑某某带黄某某、吴洁林到“**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商行)买酒,因店主李某甲不愿意送酒,郑某某与李某甲发生口角,郑某某等人未买酒便离开返回棋牌室喝酒,郑某某在桌上听到李某甲店内有人在说其坏话,就叫陈某甲、黄某某、吴洁林再次到商行找茬,郑某某进入酒行后踢酒行内的凳子示威。在此过程中,陈某甲、黄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发生争执推搡,后王某乙、王某丙平用啤酒瓶砸伤陈某某头部,黄某某指使吴洁林到棋牌室拿菜刀,后在场人员将双方劝离。吴洁林在欲返回商行的途中与郑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相遇,郑某某、陈某甲先接过菜刀往商行走去,黄某某见郑某某酒喝多走路不稳,其接过郑某某的菜刀与陈某甲走进商行,郑某某与吴洁林欲试图冲进商行被李某甲拦在门口,郑某某被李某甲拦住时说:“给我砍。”陈某甲与黄某某持刀将王某乙、王某丙砍伤。经鉴定王某丙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乙经调解,对郑某某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调解协议、谅解书、(2018)闽010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陈某甲、李某甲、吴某甲、郑某甲、王某丁、王某戊、李某乙、杨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吴洁林的供述。
另查明,2017年6月2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吴洁林在马尾区**镇****KTV碰到被害人张某乙,黄某某上前抓住张某乙的衣领不让其离开,随即吴洁林到KTV旁的**店内叫被告人郑某某出来,郑某某出来后伙同黄某某、吴洁林无故将张某乙殴打致轻微伤。
认定上述的事实有: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吴洁林的供述笔录;3、伤情鉴定意见;4、张某乙的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
二、被告人郑某某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1、2017年3月5日晚,张某甲带人至马尾区**镇**村被告人郑某某住处将郑某某等人打伤。次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车途经**村**桥头时,碰到张某乙正驾驶着闽A*****小车,被告人郑某某因怀疑前晚是张某乙给张某甲等人带路到其住处,便驾车堵住对向行驶的张某乙所驾驶的小车,郑某某跑至张某乙车辆驾驶室车门位置欲打开车门,张某乙因害怕被郑某某殴打将车门反锁,后郑某某就持棍将张某乙车辆挡风玻璃、引擎盖、倒车镜等处砸坏,用脚踹张某乙的车门,并用言语恐吓张某乙叫其下车。张某乙因害怕就开车往后倒,郑某某就开车追张某乙,追至**村****院后,下车走到张某乙车旁边对其言语威胁。经鉴定,张某乙驾驶的车辆损坏价格为156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3、车辆损坏价格鉴定意见;4、张某乙的辨认笔录;5、车辆损坏的现场照片。
2、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及王某己、李某乙到被害人林某某种菜的田地,让林某某把一部分田地转让给其用于种树,并给林某某一万元的使用费。林某某同意后,郑某某通过王某己支付给林某某一万元人民币,后王某己、李某乙又私下赔付林某某种植的地瓜补偿费。到了2015年年底,被告人郑某某威胁林某某将一万元退还给其,否则开车撞死他。被害人林某某迫于郑某某的威胁,心生害怕后将一万元退还给郑某某委托的中间人王某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2、证人王某己、刘某某、林某某、郑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另查明,2016年年底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堵门威胁***场内员工的方式,强行在王某庚、李某丙已经营使用的**场地内种树,李某丙、王某庚迫于郑某某势力无法反抗。后郑某某在该场地内种植的树木获得征迁补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庚、李某丙的陈述;2、证人吴某乙、李某丁、王某辛、黄某某的证言。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民警传唤到刑侦大队,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在福建省宁德市****附近被抓获,被告人吴洁林于2019年6月2日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宅区被抓获。
2019年10月13日,被害人张某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郑某某的砸车行为以及殴打其致轻微伤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纠集他人借故生非,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两处轻伤);借故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15603元,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手段,敲诈他人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吴洁林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伙同他人借故生非,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因对方人员未到场而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吴洁林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吴洁林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某、吴洁林于二年内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多次刑事犯罪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吴洁林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立忠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洁林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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