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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亚英、郑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郑亚英(曾用名郑亚荣),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养老院**,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新兴区)。2019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丰国,绰号郑老小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63********,汉族,小学文化,七台河市**集团有限公司**,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8月16日因犯行贿罪被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年11月6日因犯单位行贿罪被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月16日至1月29日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同年2月22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袁华,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君卫,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七台河市**选煤有限公司**、七台河市**集团有限公司**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5日因参与赌博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年1月30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任彦江(绰号大江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0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强迫劳动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文革(绰号朱三),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诬告陷害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红颖(绰号二红),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系七台河市**养老院**,住该养老院。2018年9月24日因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月10日至1月15日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看守所,同年1月30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云哲(曾用名郑智,别名郑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1991********,汉族,高中文化,系七台河市**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市**驾校**,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桃山区)。2019年2月28日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年4月23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执行

被告人侯海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滕涛,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向阳(绰号大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4月7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被七台河市勃利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九日,2015年4月13日释放。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金富,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延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4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31日刑期届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81979********,朝鲜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韩洪彬,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勃利县**小区**单元**室。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丽华,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勃利县**小区**单元**室。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胜雪(乳名小雪),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31982********,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恒山区**村**组。2007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10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系七台河市**养老院**,住该养老院。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勃利县**小区**单元**室。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诬告陷害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月30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福艳(曾用名孙福敏,乳名小敏),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4日因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窝藏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悦,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198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七台河市**驾校**,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执行。

被告人韩闯,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勃利县**镇)。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执行。

被告人霍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新兴区)。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冬,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小区**号楼门卫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2008年8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桃山区)。2019年6月13日至6月16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同年6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8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新兴区)。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执行。

被告人袁华、朱文革、侯海涛、滕涛陈向阳黄金富于2019年3月13日、4月12日,被告人郑亚英、赵红颖于同年3月29日、4月29日,被告人金某某于同年4月18日、5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任彦江于同年4月19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被告人王悦、韩闯、霍某甲于同年3月18日、4月18日分别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被告人张某甲吴冬、周某甲于同年5月21日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被告人郑某某于同年4月25日、6月1日,被告人任彦江于同年5月13日、6月1日,被告人郑亚英、袁华、郑君卫、朱文革、赵红颖、侯海涛、滕涛、陈向阳、黄金富、金某某、佟胜雪于同年6月1日,被告人郑云哲、王悦、韩闯、霍某甲、张某甲、吴冬、周某甲于同年6月2日被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被告人郑亚英、郑某某、袁华、郑君卫、任彦江、朱文革、赵红颖、侯海涛、滕涛、陈向阳、黄金富、金某某、佟胜雪于同年7月30日、8月30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被告人郑云哲、王悦、韩闯、霍某甲、张某甲、吴冬、孙某甲、周某甲于同年7月29日、8月28日分别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被告人王延龙于同年9月24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经指定管辖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黑龙江省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郑亚英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诬告陷害罪、开设赌场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避追缴欠税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被告人袁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以被告人郑云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被告人郑君卫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避追缴欠税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罪;以被告人任彦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被告人朱文革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以被告人赵红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以被告人侯海涛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黄金富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滕涛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陈向阳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佟胜雪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诬告陷害罪;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以被告人韩洪彬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以被告人郑丽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以被告人王延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非法采矿罪;以被告人孙福艳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被告人韩闯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霍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吴冬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王悦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4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郑亚英、郑某某系亲姐弟。2000年以来,二人通过设立公司、发展家族企业等方式形成利益共同体。在经营七台河市**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期间,郑某某为谋取公司利益,征得董事长郑亚英同意,向时任**公司总经理陈某甲(已判刑)行贿120万元人民币(下同)。郑亚英、郑某某以威胁、恐吓手段夺取**煤矿矿权,获取非法利益。郑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五井及郑亚英实际控制的**煤矿先后发生5起重大责任事故,为隐瞒事故不报,郑某某指使任彦江、孙福艳夫妻分别实施了运送尸体、冒充死者家属骗取尸体火化证明的行为,赵红颖安排姜某某协助开具死亡证明,王延龙受郑亚英指使承揽全部罪责,以使郑亚英免受刑事追究。郑氏姐弟为攫取经济利益、扩大势力影响,以亲情为纽带,领导侄子郑君卫、侄女郑丽华夫妻、郑某某儿子郑云哲等亲属,以朋友、员工关系为基础,指使袁华、朱文革、赵红颖、金某某、寇某某、任彦江、孙福艳、李某乙(另案处理)、邹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实施违法犯罪;被告人袁华网罗侯海涛、黄金富、滕涛、陈向阳等人拘禁他人、当众滋事;被告人郑云哲纠集王悦、韩闯、霍某甲、张某甲、吴冬、孙某甲、周某甲等人胡作非为、横行霸道。郑亚英、郑某某恩威并施控制、管理组织成员。为笼络人心,使组织成员服从领导,郑亚英用赌博抽红获利多次组织袁华、赵红颖等人到海南省、山东省、新西兰、马尔代夫、阿联酋等国内外地区游玩,并向勃利县政府索要工程项目交由袁华、寇某某等人承建获利。朱文革、侯海涛、滕涛、韩洪彬、郑丽华、陈向阳实施犯罪后,获得了房产、车辆、手机、现金等财物奖赏。郑某某给予郑君卫**山庄十处房产,对任彦江、孙福艳施以恩惠,多次指使郑君卫、任彦江实施违法犯罪。郑亚英到案后,任彦江驾车送郑某某前往哈尔滨市疏通关系,孙福艳代管郑某某的手机,制造郑某某仍在七台河市的假象,干扰公安机关办案。郑亚英、郑某某对袁华、赵红颖等人动辄斥骂,郑某某为保障其与郑亚英的人身安全,殴打任彦江、金某某等吸毒的组织成员以示惩戒,手下成员对郑亚英、郑某某唯命是从。据此,发展为以被告人郑亚英、郑某某为组织、领导核心,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郑亚英、郑某某领导的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2003年,郑亚英、郑某某强行夺取郭氏父子**煤矿矿权,经营煤矿获利数十万元。郑某某用3万元夺取七台河市原岚峰乡**煤矿四井,在所有权人霍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采矿权并更名为**公司五井,后以6,000万元价格将煤矿卖出。郑亚英、郑某某对河东村应收取的**公司五井占地补偿款等70余万元拒不给付,长达十余年。刘某甲向郑亚英借款480余万元后,郑亚英指使袁华向刘某甲索要1,000余万元,后因觊觎刘某甲建设的双河镇**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以暴力手段逼迫刘某甲出具2,450万元欠条,通过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某某(另案处理)、双河镇原**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攫取了**小区工程。郑亚英占用小区D栋经营养老院,袁华私自出售小区房产获利,并将小区部分住房用于奖赏朱文革、侯海涛。承建**小区期间,袁华向李某丙行贿,在李某丙的帮助下,获取勃利县、双河镇两级政府财政补贴600万元。2012年至2014年,郑某某经营鸡东县银宝公司**煤矿、**煤矿期间,指使郑君卫逃避追缴欠税400余万元。2015年起,郑亚英在**养老院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用于发放福利及带领组织成员国内外游玩。2016年,郑亚英将唐某某的150万元债务计为本息547万元,并指使韩洪彬、郑丽华向唐某某索债,唐无力偿还,韩洪彬、郑丽华采取威胁、恐吓、滋扰手段逼迫唐某某将七台河市**煤矿交由郑亚英指定的刘某乙经营,由刘某乙每月代偿郑亚英20万元。郑亚英经营七台河市**养老院期间,指使赵红颖连续四年骗取国家运营补贴37.51万元。2015年至2018年,**公司股东郑亚英、郑某某送给七台河市**杨某丙(另案处理)车辆、现金等财物价值人民币近400万元,杨某丙帮助**公司发展项目、引进投资,使**公司获利达1.6亿元。郑亚英、袁华等人向勃利县财政局**王某甲(另案处理)行贿160万元,向勃利县倭肯镇**张某乙(另案处理)行贿68万元,未经合法审批程序承建了倭肯镇的“美丽乡村”工程,获取政府拨款3,100万元。郑某某、郑君卫在七台河市新金公路西侧非法占用农用地53.47亩用于建设**山庄鹿场及采摘园,郑某某恶意拖欠施工人员的工程款、材料款等300余万元,仍威胁施工方继续为其施工。2011年,吴冬因与郑云哲、孙某甲、周某甲等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被查获,郑某某为吴冬垫付保证金,出资41万元促成调解撤案,致使郑云哲、吴冬、孙某甲、周某甲等人未受刑事追究。2014年9月,任彦江将秦某甲打成轻伤,郑某某出资14万元用于和解,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派出所将案件撤销。2018年8月,郑云哲打砸宝马车造成他人经济损失24,273元,为免受法律追究,支付95万元高额赔偿。郑亚英、郑某某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敛财获利,将巨额经济利益用于维系组织的运行。

被告人郑亚英、郑某某及其组织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2002年,郑某某因杨某甲与其亲属妻子交往不满,指使任彦江教训杨某甲,任彦江、秦某乙等人先后放火烧毁杨某甲本田轿车,持砍刀、木棒等凶器将杨某甲父子打伤,2004年8月,偶遇杨某甲后再次对其殴打。2003年10月,郑亚英、郑某某以索要欠款为由,带人强行控制江某某、郭某甲等人,逼迫与债务无关的郭某甲、郭某乙父子交出**煤矿矿权。2005年7月,郑某某怀疑**公司洗煤厂厂长黄某某、副经理丁某某有私心,用木棒殴打二人,致黄某某轻伤。2013年至2015年,郑亚英、袁华为夺取**小区工程,指使侯海涛、陈向阳、朱文革、滕涛等人先后在袁华家、七台河市**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养老院、袁华弟弟家4次非法拘禁刘某甲,累计长达230余天,拘禁期间多次殴打、辱骂刘某甲;在刘某甲到双河镇政府提出维权诉求时,袁华带领侯海涛等人当众殴打刘某甲及其母亲。郑亚英、袁华攫取**小区后,袁华纠集朱文革、侯海涛、陈向阳等人聚众造势,持镐把威胁、恐吓回迁群众,不按约定履行回迁协议;为提高小区售楼价格,郑亚英授意袁华强迁双河镇农贸集市,袁华指使朱文革、侯海涛、寇某某、佟胜雪、黄金富等人纠集数十人,在集市驱赶、殴打商贩,砸毁商贩农用车玻璃。2015年2月,网上出现举报郑亚英与袁华犯罪的网帖,郑亚英怀疑是孙某乙所为,指使袁华教训孙某乙,袁华纠集金某某、侯海涛、陈向阳等人殴打并持刀威胁、恐吓孙某乙。袁华向刘某甲播放殴打孙某乙的视频,威胁刘某甲,意图对刘某甲形成心理强制。2015年夏,因刘某甲多次控告郑亚英等人,袁华、朱文革、李某甲伪造房照、借条,向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诬告刘某甲合同诈骗,致使刘某甲被刑事拘留19天,直至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才得以释放。被告人郑云哲等人动辄因琐事殴打他人、砸车毁财,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违法犯罪共12起。2016年12月,郑云哲到七台河市**商店无理要求退货被拒,殴打店主、用扳手砸毁店内商品。2017年10月,七台河市**汽车保养店店长许某某无法为郑云哲的车辆更换轮胎被郑云哲殴打,许某某报警后,郑云哲、张某甲再次殴打许某某并威胁称:“你再报警我还揍你,你在七台河就别想开这个店”。2018年8月,郑云哲因其妻子与他人发生口角,为泄愤纠集王悦、韩闯打砸无辜人员的宝马车。郑某某对李某乙监管其昌盛货场超量储煤不满,指使手下持木棒在七台河市北山环城公路拦截、殴打李某乙。郑亚英、郑某某及其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实施了30余起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手段恶劣,后果严重。

郑亚英、郑某某领导的组织在七台河市称霸一方。郑亚英、郑某某以感情、金钱拉拢、腐蚀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在黑龙江省公安厅**孙某丙(另案处理)、七台河市**杨某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某某、市公安局**李某丁(另案处理)、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左某某(另案处理)、双河镇原**李某丙等人的保护下,郑氏姐弟及组织成员多次犯罪后逍遥法外。郑云哲等人因轮奸未成年女性被查处,郑某某请托孙某丙指使左某某为郑云哲开脱,致使郑云哲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袁华、朱文革等人强行迁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郑亚英指使陈向阳、刘某丙(已死亡)顶替责任,且陈向阳、刘某丙被行政拘留后提前释放。郑亚英、郑某某及其组织成员倚仗组织影响,使群众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控告。李某戊被郑云哲殴打后,慑于郑云哲及其组织的势力,只好接受象征性赔偿。郑云哲对许某某、王某乙进行威胁,二人恐遭报复离开七台河市。杨某甲多次遭受郑某某等人侵害,迫不得已背井离乡。郑亚英、袁华非法拘禁刘某甲,使其不敢求救、服药自杀(未果),刘某甲逃脱后举家迁往外地。孙某乙被袁华等人殴打、威胁后,因担心孩子安危,将在本省上学的儿子转往外省。**公司五井及**煤矿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5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郑亚英、郑某某不仅不主动上报,还罔顾伤亡者亲属的痛苦,胁迫死者亲属接受其提出的赔偿条件。建设**山庄期间,郑某某拖欠施工款、材料款,使农民工无法及时获取应得报酬,生活无以为继。郑亚英、郑某某领导的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冻结被告人郑亚英、郑某某持有的**公司股份各12%(价值人民币9,600万元),冻结郑亚英、郑某某、郑君卫、郑云哲、袁华、赵红颖等人银行存款共计3,892万余元,冻结郑亚英保险单金额347万元;查封郑亚英、郑某某、郑君卫、郑云哲、袁华、朱文革、赵红颖等人位于北京市、山东省、海南省及哈尔滨市、七台河市等地房产142套(价值人民币7,000余万元),查封牡丹江市镜泊湖小镇四方城土地7块共计31.11公顷(价值人民币2,502.88万元);扣押劳斯莱斯牌、凯迪拉克牌、沃尔沃牌等汽车8辆(价值人民币700余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朱文革于2018年12月7日在绥化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金富、滕涛、李某甲于2018年12月7日在七台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侯海涛于2018年12月8日在七台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向阳于2018年12月8日在辽宁省营口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红颖于2019年1月8日在七台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亚英于2019年1月8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寇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在七台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月13日在七台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君卫、韩闯、王悦于2019年1月15日在七台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任彦江于2019年1月17日在七台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霍某甲于2019年1月30日在七台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2月14日在七台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洪彬、郑丽华于2019年2月20日在七台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冬于2019年2月21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2月25日在七台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佟胜雪于2019年4月12日在鸡西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福艳于2019年1月15日在七台河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在七台河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延龙于2019年3月29日从七台河监狱押解到案。

被告人袁华于2018年12月7日向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自动投案,被告人郑云哲于2019年4月23日向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自动投案,被告人孙某甲于同年6月1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永定路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商品房购房合同、借据、收条、转让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所有权存根、车库销售合同及收据、工商档案资料等;

2.证人李某乙、汤某某、王某乙、曲某甲、张某丙、李某丙、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刘某甲、孙某乙、杨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亚英、郑某某、袁华、郑云哲、郑君卫、任彦江、朱文革、赵红颖、侯海涛、黄金富、滕涛、陈向阳、韩洪彬、郑丽华、寇某某、金某某、王延龙、佟胜雪、姜某某、李某甲、孙福艳、王悦、韩闯、霍某甲、张某甲、吴冬、孙某甲、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昕泰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敲诈勒索罪

(一)郑亚英、郑某某敲诈勒索案

2000年8月,江某某投资经营**煤矿一井,与煤矿所有人被害人郭某甲(男,55岁)、郭某乙(男,30岁)父子约定各占50%股份。2002年初,江某某向郑某甲(另案处理)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煤矿,未明确约定利息,此后该债务被郑某甲、被告人郑亚英、郑某某等人确定为本息合计61.28万元。在郑某某的威胁下,江某某被迫与郑亚英、郑某甲约定将**煤矿作价75万元用于抵债。2003年10月,郑某某带领多人将江某某、佟某乙、佟某甲、郭某甲、郭某乙5人控制在七台河市体育场附近郑某某的办公室内,郑亚英、郑某某以暴力相威胁,强迫与债务无关的郭某甲、郭某乙在煤矿转让协议上签字,将属于郭某甲、郭某乙父子的50%矿权据为己有。经鉴定,2004年4月**煤矿剩余煤炭储量价值人民币49.5万元。郭某甲、郭某乙父子矿权价值人民币24.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注销户口证明、协议书、**公司货场运输装卸验收单、收据、采矿许可证、关于验收和开工申请报告、煤矿矿长资格证书、乡镇煤矿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申请表、煤矿关闭矿井奖补资金发放明细表复印件等;

2.证人佟某乙、佟某甲、郑某甲、郑某乙、童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亚英、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二)郑君卫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郑君卫通过刘某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通知补缴税款,郑君卫补缴400余万元后,向刘某丁索赔未果。2018年7月,郑君卫向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报案称被刘某丁诈骗煤款400余万元,新兴分局民警赴河北省曲阳县找刘某丁调查。刘某丁心生恐惧,驾驶路虎牌吉普车到七台河市找郑君卫协商,郑君卫强行扣留该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9.54万元。案发后,该车在郑君卫处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消费贷款购车合同、信用卡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注册登记摘要信息复印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付款通知单、机动车详细信息、扣押清单复印件等;

2.证人刘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郑君卫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郑某某、任彦江、孙福艳故意毁坏财物案

被告人郑某某因其亲属的妻子与被害人杨某甲(男,37岁)交往,指使被告人任彦江“教训”杨某甲。2002年2月15日傍晚,任彦江得知杨某甲的白色本田轿车停放在七台河市七彩城凯盟酒吧后院,与被告人孙福艳、秦某乙用事先购买的汽油将杨某甲的轿车点燃。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烧车辆照片;

2.书证机动车档案材料、配件明细目录、说明;

3.证人秦某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任彦江、孙福艳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二)郑云哲、王悦、霍某甲、张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8年5月24日,因辽宁省本溪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将**公司订购的设备卸到指定地点,被告人郑云哲纠集被告人王悦、霍某甲、张某甲、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公司工厂院内强行卸货。郑云哲等人将**公司的东风牌天龙重型牵引车玻璃砸碎,强行撬开车锁、拖拽车辆,致使车辆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8,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受损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记账凭证、收据、存款明细账单、借款单、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办案说明等;

3.证人郭某丁、关某某、董某甲、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云哲、王悦、霍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止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

6.辨认笔录。

(三)郑云哲、韩闯、王悦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8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郑云哲因妻子与他人发生口角,纠集被告人韩闯、王悦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文华商务酒店停车场,指使王悦、韩闯用扳手将被害人王某丙(女,29岁)的宝马牌汽车玻璃、大灯、后视镜砸坏,并将汽车轮胎放气。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4,273元。被告人王悦、韩闯于2018年8月28日向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宝马牌汽车照片;

2.书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办案说明、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3.证人郭某丙、曲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郑云哲、韩闯、王悦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四、寻衅滋事罪

(一)郑某某、任彦江寻衅滋事案

2002年8月9日,被告人任彦江受被告人郑某某指使,授意田某某(已判刑)等人殴打杨某甲。田某某纠集邹某某、刘某己(均另案处理)到七台河市湖滨小区内守候。20时许,田某某等人发现杨某甲车辆入库,便持砍刀、木棒追逐、殴打杨某甲及其儿子杨某乙(男,15岁),造成杨某甲背部、杨某乙右肘部受伤。经鉴定,杨某甲的损伤属轻伤。

2004年8月某日,被告人郑某某、任彦江等人在七台河市人民保险公司与杨某甲相遇,郑某某指使任彦江等人再次拦截、殴打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案、田某某刑事判决卷、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等;

2.证人秦某乙、田某某、刘某乙、汤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任彦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二)吴冬寻衅滋事案

2008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吴冬得知女友王某丁与其他男子在一起吃饭,纠集栾某某、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七台河市疯狂烤翅饭店。在饭店门口,吴冬等人与王某丁、被害人陈某乙(男,33岁)等人相遇并发生争吵。吴冬等人持尖刀、木棒、砖头殴打陈某乙等人,致陈某乙左前臂受伤。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书、医疗费住院结算收据、医疗门诊收据、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2.证人孟某某、栾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冬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

(三)郑云哲、吴冬、孙某甲、周某甲寻衅滋事案

200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郑云哲因女友的弟弟在七台河市教师公寓的露天台球厅被其他学生欺负,纠集被告人吴冬、孙某甲前往台球厅欲实施报复,被台球厅老板被害人赵某甲(男,55岁)、赵某乙(男,27岁)父子劝阻。后郑云哲又纠集张某丁、王某戊、李某己(均另案处理),李某己纠集周某甲、刘某庚(另案处理),郑云哲、吴冬、张某丁持刀,孙某甲、王某戊、李某己、周某甲、刘某庚持啤酒瓶返回教师公寓,将赵某甲左肩、左上臂及赵某乙身体多处砍伤。经鉴定,赵某甲、赵某乙的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书、申请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复印件、谅解书;

2.证人马某甲、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云哲、吴冬、孙某甲、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四)郑亚英、袁华、侯海涛寻衅滋事案

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袁华接手**小区工程后,拒不支付工程前期建设所欠债务。被害人刘某甲(女,48岁)带其母亲被害人齐某某(女,73岁)及回迁群众、农民工、材料供应商等多名债权人,到时任双河镇**李某丙的办公室请求政府帮助协调解决。袁华纠集侯海涛等人赶到李某丙办公室,当众对刘某甲及其母亲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关于勃利县双河镇**办公室的情况说明;

2.证人孙某乙、谭某某、李某丙、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亚英、袁华、侯海涛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五)郑亚英、袁华、侯海涛、滕涛、陈向阳、佟胜雪、金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郑亚英怀疑被害人孙某乙(男,38岁)在网上举报其与袁华等人违法犯罪,以结账为由将孙某乙骗至勃利县鲁龙宾馆,后指使被告人袁华带孙某乙去“对账”。袁华纠集被告人侯海涛、滕涛、陈向阳、佟胜雪、金某某在鲁龙宾馆门口拦截,强行将孙某乙拖拽上车。拖拽过程中,侯海涛等人拳打脚踢、滕涛用冰块将孙某乙头部打伤。在车上,侯海涛持刀恐吓孙某乙,将其带至郊区后,袁华以孙及其孩子的人身安全威胁其停止上网举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材料、黑龙江省体育学院证明;

2.证人刘某甲、秦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亚英、袁华、侯海涛、滕涛、陈向阳、佟胜雪、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六)郑亚英、袁华、朱文革、侯海涛、陈向阳、滕涛、黄金富、寇某某、佟胜雪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郑亚英为提高**小区售楼价格,指使被告人袁华将双河镇**小区集市迁至**小区附近。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袁华指使被告人朱文革、侯海涛、寇某某、黄金富等人纠集人员预谋迁集。侯海涛、寇某某、佟胜雪、陆某甲(另案处理)纠集多人赶到双河镇。次日5时许,被告人滕涛将侯海涛纠集的人员运送至**小区集市处,黄金富、朱文革、陈向阳分别将铲车、丰田霸道吉普车停在集市路口阻碍商贩进出,侯海涛、寇某某等人持镐把对集市商贩进行驱赶、威胁。被害人王某己(男,28岁)、于某甲(女,29 岁)拒绝迁集,被侯海涛、佟胜雪、陆某甲等人持镐把殴打致伤。寇某某纠集的人员持镐把将商贩的3辆农用车风挡玻璃砸碎。事发后,郑亚英、袁华为平息事态,指使陈向阳、刘某丙到勃利县公安局顶替全部责任。陈向阳、刘某丙被勃利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9日,执行7日后被释放。袁华、朱文革等人奖赏陈向阳、刘某丙每人2,000元。侯海涛付给其纠集的人员500至1,000元不等。在王某己住院期间,朱文革以王某己及家人安全相威胁,迫使王某己家人同意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年迁集案件行政卷宗、行政拘留卷宗复印件;

2.证人于某乙、张某丙、隋某某、秦某丙、陆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己、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亚英、袁华、朱文革、陈向阳、侯海涛、滕涛、黄金富、寇某某、佟胜雪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6.黑龙江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电子数据取证支队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光盘。

(七)郑亚英、韩洪彬、郑丽华寻衅滋事案

2009年,被害人唐某某(男,48岁)经营七台河市**煤矿期间,向李某庚借款150万元(实际收到135万元),约定月息1角,唐某某陆续偿还李某庚50余万元现金及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的原煤,后李某庚将该债权转移给被告人郑亚英。截止2016年4月,郑亚英将该债权本息计为547万元,并指使被告人韩洪彬、郑丽华向唐某某索债。2016年4月至6月,韩洪彬、郑丽华纠集赵某丙、刘某辛(均另案处理)多次到**煤矿辱骂、威胁、滋扰唐某某,唐不堪其扰被迫将煤矿交给郑亚英指定的刘某乙经营。事后,郑亚英奖励韩洪彬、郑丽华一辆沃尔沃牌吉普车,韩洪彬每天付给刘某辛、赵某丙80至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唐某某控告材料、协议书、借款协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2.证人赵某丙、刘某辛、李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亚英、韩洪彬、郑丽华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八)郑云哲、孙某甲寻衅滋事案

2016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郑云哲因在七台河市**商店购买的花卉死亡,带人到商店要求退换被拒。郑云哲与商店被害人杨某丁(男,40岁)发生争执后,对杨某丁妻子被害人毕某某(女,41岁)进行殴打,并用扳手打砸店内的花盆、鱼缸、门窗玻璃。被告人孙某甲手持木棒对杨某丁、毕某某进行威胁、恐吓。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4,6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商店被损坏物品照片;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商店损失物品清单、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说明、谅解书;

3.证人郭某丙、刘某乙、曲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丁、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云哲、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九)郑云哲、霍某甲、张某甲寻衅滋事案

1.2015年某日,被告人郑云哲怀疑七台河市**驾校的账目有问题,将时任**驾校总经理被害人王某乙(男,55岁)叫到七台河市银泉小区**茶楼对账。对账期间郑云哲与王某乙发生争执,郑云哲用铁锁链殴打王某乙。

2.2016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郑云哲得知七台河市**驾校教练长王某庚阻止**驾校考生考试插队,纠集周某甲等人到**驾校谩骂王某庚,拔掉教练车钥匙,扰乱**驾校正常教学秩序。

3.2017年8月20日19时许,曲某乙驾车行驶至七台河市环城公路桃山水库附近,与被害人李某戊(女,25岁)、李某辛(男,23岁)的车辆发生刮蹭,李某戊父亲被害人李某壬(男,52岁)到场处理事故。曲某乙的外甥被告人郑云哲驾车经过,与李某戊、李某壬发生争吵继而撕打。郑云哲被妻子郭某丙劝走后又纠集多人返回,用棍棒殴打李某壬。李某辛、李某戊在拉架过程中被郑云哲等人殴打。经鉴定,李某壬头部的损伤属轻微伤。

4.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郑云哲因七台河市**汽车保养店店长被害人许某某(男,23岁)无法满足其更换汽车轮胎的要求,在店内殴打许某某并打砸办公用品。许某某报警后,郑云哲指使霍某甲拉断该店电闸防止监控拍摄,与张某甲继续殴打许某某。经鉴定,许某某左臂的损伤属轻微伤。

5.2017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郑云哲与被害人刘某壬(男,33岁)因兑店发生争吵,纠集被告人韩闯、王悦、霍某甲赶到刘某壬经营的七台河市**洗车行,郑云哲指使霍某甲用电焊将洗车行大门焊死。

6.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郑云哲等人强行卸货致**公司车辆损坏。次日,**公司派被害人郭某丁(男,49岁)、赵某戊(男,37岁)、董某甲(男,35岁)到**公司工厂了解情况,在**公司门口遭到被告人郑云哲、张某甲等人拦截、殴打。

7.2018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郑云哲因宋某某接手**汽车保养店未按合同约定交费,纠集被告人王悦、霍某甲、张某甲等人到该店找宋某某,宋不在。郑云哲用该店员工庞某某的手机与宋某某通话发生争吵,将庞某某手机摔坏,继而与宋某某妻子被害人薛某某(女,45岁)发生争吵,将薛某某推倒。张某甲阻拦欲上前劝解的店内员工,王悦、霍某甲撕扯倒地后抱住郑云哲腿部的薛某某,郑云哲在王悦踹开薛某某的手后带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薛某某头皮挫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行政案件卷宗、行政调解卷、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条复印件、情况说明及工作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宋某某、曲某甲、庞某某、郭某丙、曲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戊、李某壬、李某辛、许某某、刘某壬、郭某丁、董某甲、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云哲、霍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汽车保养店监控视频。

(十)郑云哲、韩闯、王悦、霍某甲寻衅滋事案

2018年4月初,被告人郑云哲从韩闯处得知被害人赵某丁(男,25岁)议论自己,为泄愤,纠集被告人韩闯、王悦、霍某甲等人前往七台河市专家接待中心找赵某丁“算账”。霍某甲受郑云哲指使,将赵某丁停放在接待中心院内的梅赛德斯-奔驰牌、雷克萨斯牌汽车轮胎放气,与王悦逼迫赵某丁司机说出赵的房间号。郑云哲先与韩闯殴打赵某丁,又持铁棒打砸其车辆。经鉴定,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75,809元,雷克萨斯牌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5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维修结算单照片、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二手车买卖合同复印件、估价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

2.证人姚某某、迟某某、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郑云哲、韩闯、王悦、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十一)任彦江寻衅滋事案

2018年4月17日晚,马某乙(已判刑)因与被害人段某某(男,44岁)合伙盗采煤炭资源未获利而对段不满,找来被告人任彦江帮忙殴打段某某。任彦江驾车与马某乙会合后将段某某拽至自己车上,多次用电棍击打段某某、用铁钎扎段某某腿部。被告人任彦江于2018年4月26日在牡丹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电棍照片;

2.书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收条、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医院证明;

3.证人马某乙、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任彦江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8.视听资料烧烤店监控视频、电子数据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

五、非法拘禁罪

(一)郑亚英、袁华、黄金富非法拘禁案

2011年春,刘某甲为开发建设**小区,通过袁华向被告人郑亚英借款480余万元。2013年11月,郑亚英指使被告人袁华与刘某甲“对账”,向刘某甲索要本息1,000余万元。11月22日,袁华将刘某甲带至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湖滨小区的家中,与被告人黄金富拘禁刘某甲5天,采取威胁、恐吓手段,逼迫刘某甲出具2,450万元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华诉刘某甲财产保全、袁华诉刘某甲诉前调解、张某戊诉刘某甲财产保全、张某戊诉刘某甲诉前调解卷宗复印件;

3.证人那某某、谢某某、袁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郑亚英、袁华、黄金富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照片。

(二)郑亚英、袁华非法拘禁案

2011年春,刘某甲向**公司借款20万元后,该债务转至袁华名下。2014年7月30日,刘某甲向双河镇政府承诺提供500万元保证金用于续建**小区工程。袁华得知此事后,授意**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己向刘某甲索要20万元。当日10时许,**公司风险部经理盛某某等人在**公司拘禁刘某甲,袁华到**公司逼迫刘某甲出具债权人清单及工程转让协议。当晚,刘某甲心脏不适被送医救治,袁华在医院病房内看管刘某甲,次日早将刘某甲送回**公司。7月31日10时许,郑亚英、袁华与李某丙、时任双河镇镇长周某乙到**公司取债权人清单及工程转让协议。刘某甲向李某丙求救遭拒,后吞服大量药物欲自杀,经再次送医抢救脱离危险,被袁华带至郑亚英经营的茶楼。郑亚英在刘某甲同意交出工地后,通知张某己释放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七台河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会议纪要、承诺书、转让协议、七台河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处方清单、证明、欠账明细;

2.证人盛某某、郑某甲、朱某某、周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亚英、袁华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三)郑亚英、袁华、侯海涛、滕涛、陈向阳非法拘禁案

2014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袁华将刘某甲约至家中,指使被告人侯海涛、滕涛、陈向阳对其进行殴打。袁华逼迫刘某甲跪下,用拖鞋底部击打其头面部数十下,强迫其给侯海涛出具10万元欠条。被告人袁华、滕涛、陈向阳拘禁刘某甲至次日8时许,后将刘某甲送至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逼迫刘某甲以私刻公章为由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投案材料、情况说明;

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亚英、袁华、侯海涛、滕涛、陈向阳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笔录。

(四)郑亚英、袁华、朱文革、侯海涛、陈向阳、滕涛非法拘禁案

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郑亚英指使被告人袁华在七台河市**养老院拘禁刘某甲。在袁华指挥下,被告人侯海涛安排被告人陈向阳在该养老院南楼201房间内看管刘某甲。刘某甲在该养老院被拘禁40余天后,被告人朱文革向袁华提议将刘某甲转移到其他地点。袁华将刘某甲带至其弟位于七台河市新兴区一处闲置住宅内,指使陈向阳继续看管刘某甲至2014年12月。后朱文革安排徐某乙(另案处理)接替陈向阳看管刘某甲至2015年5月4日。5月5日起,袁华指使侯海涛等人轮流监视刘某甲。被告人滕涛多次前往拘禁地点送食物和生活用品。5月12日晚,刘某甲趁机逃走。刘某甲在养老院及袁华弟弟家被非法拘禁共计227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乙、孙某乙、袁某甲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郑亚英、袁华、朱文革、侯海涛、陈向阳、滕涛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六、诬告陷害罪

2015年5月,刘某甲多次控告郑亚英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郑亚英指使被告人袁华、朱文革阻止刘某甲控告。经二人谋划,朱文革虚构刘某甲以伪造的房照作抵押向杨某戊(另案处理)借款的事实,唆使被告人李某甲在袁华提供的有刘某甲本人签名的空白纸张上书写借条。袁华与朱文革指使杨某戊到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诬告刘某甲,致使刘某甲被刑事拘留19天,直至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才得以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

2.书证借据、欠条、民事判决书、和解书、委托书、粮库小区A栋表格、商品房购房合同、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等;

3.证人杨某戊、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郑亚英、袁华、朱文革、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辨认笔录。

七、强迫交易罪

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为占有**小区工程,被告人袁华在郑亚英授意和支持下,采取非法拘禁、违法保全**小区房产等手段,迫使刘某甲将**小区工程交由郑亚英、袁华承建。2014年8月,被告人郑亚英、袁华接手工地后,不偿付工程前期建设所欠债务,引发刘某甲及其债权人上访,袁华暴力阻挠刘某甲上访,非法剥夺刘某甲人身自由长达230余天后,刘某甲彻底放弃**小区工程项目。经鉴定,刘某甲前期已向**小区工程项目投资3,220.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协调会笔录、参加协调会的情况说明、《关于郑亚英进驻双河镇**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证人张某己、盛某某、郑某甲、李某丙、张某戊、张某丙、秦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郑亚英、袁华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黑龙江昕泰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7.搜查笔录。

八、故意伤害罪

(一)郑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5年7月9日11时许,因对**公司洗煤厂厂长被害人黄某某(男,39岁)、负责生产的副经理被害人丁某某(男,37岁)工作不满,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司原总经理办公室内,用木棒对二人进行殴打,致黄某某左尺骨骨折、丁某某左肩部挫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病例、七台河市中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2.证人陈某丙、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二)任彦江故意伤害案

1.2014年9月25日20时许,在七台河市银泉小区内,被告人任彦江与被害人秦某甲(男,32岁)因会车发生争执,任彦江持刀将秦某甲左手臂砍伤。任彦江于2014年11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郑某某出资14万元用于和解。经鉴定,秦某甲左上肢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七台河市人民医院诊断书、住院记录、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治安调解卷、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条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曾某某、韩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任彦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2.因被害人张某庚(男,44岁)拖欠张某己(另案处理)经营的**公司贷款未还。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任彦江征得张某己同意,纠集多人到七台河市**劳务派遣公司。在张某庚的办公室内,任彦江持木棒殴打张某庚,致其头面部与手部受伤住院。张某己安排**公司员工交付住院费并签定和解协议。经鉴定,张某庚手部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住院费用清单、调解书、收条、**公司进账单及贷款明细复印件、民事起诉状;

(2)证人尤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庚的陈述;

(4)被告人任彦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劳务派遣公司门口监控视频。

九、诈骗罪

2014年末,被告人郑亚英投资建设七台河市**养老院。郑亚英授意赵红颖向七台河市民政部门多申请运营性补贴。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红颖、姜某某编造入住人员信息,骗取国家补贴共计37.51万元。全部犯罪所得交由郑亚英占有支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龙江银行汇划业务凭证、养老院资金拨付情况表、对公账户明细、银行账户明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2017年养老院入住人员逐月变动表等;

2.证人谢某某、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亚英、赵红颖、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昕泰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十、赌博罪

2015年以来,被告人郑亚英在七台河市**养老院南楼提供赌博场所、工具聚众赌博。郑亚英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络参赌人员,打麻将每场抽红400元、斗地主每场抽红200元。经查,2018年6月19日至10月31日期间,涉案赌资达人民币234,460元,郑亚英抽头渔利34,800元。犯罪所得被郑亚英用于发放福利及带领袁华、赵红颖等人到国内外游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筹码、麻将机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姚某某、秦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亚英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昕泰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7.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电子数据鉴定书及电子数据光盘。

十一、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

2003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以3万元夺取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原岚峰乡**煤矿四井。2005年,郑某某指使被告人郑君卫伪造该煤矿实际所有人霍某乙的身份证。郑某某用伪造的公司印章、身份证、采矿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将该煤矿更名为**公司五井并变更登记矿权,后高价转让。案发后,伪造的公司印章在**茶楼内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印章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卷宗、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政府文件、宏伟镇人民政府文件、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收款凭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户口证明等;

3.证人霍某乙、褚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郑君卫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辨认笔录。

十二、非法采矿罪

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郑亚英实际控制的密山市**煤矿被七台河市政府公告关闭。郑亚英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煤矿交由被告人王延龙生产经营,郑亚英负责摆平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的执法检查,双方约定按照产量进行利润分成。2015年末至2016年6月,王延龙明知**煤矿已被公告关闭,仍组织工人非法生产,销售非法开采煤炭所得799,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煤矿生产资料交接清单、采矿权转让合同书、**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关闭现场验收表复印件等;

2.证人鲍某某、郑某甲、张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亚英、王延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十三、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一)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任彦江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

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公司五井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混乱,先后造成在井下生产作业的矿工4人死亡、1人受重伤的重大责任事故。郑某某隐瞒事故不报,私下赔偿死者家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彦江驾车转移死者尸体、运送死者骨灰。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监察分局文件、七台河市殡葬管理处介绍信、注销户口证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工亡赔偿协议书、收据、银行流水明细、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情况说明、出诊登记表、病历复印件等;

2.证人郑某乙、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任彦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120通话录音。

(二)郑亚英重大责任事故,王延龙包庇,郑某某、姜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

2016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郑亚英实际控制的密山市**煤矿管理混乱,发生顶板冒落致矿工被害人冯某某(男,殁年43岁)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王延龙受郑亚英指使,伪造煤矿转让协议、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帮助郑亚英逃脱罪责。

被告人郑某某得知**煤矿发生事故后,授意被告人任彦江、孙福艳(本起事实已判刑)帮助隐瞒事故、处理尸体。赵红颖(本起事实已判刑)指使姜某某出具虚假死亡证明,孙福艳冒充死者家属,与姜某某到社区等部门办理火化尸体相关手续。任彦江与死者家属谈判压低赔偿金额、取回伪造的殡葬证明,为郑亚英、王延龙等人瞒报事故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王延龙重大责任事故、孙福艳、赵红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刑事卷宗、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监察分局文件及密山市**煤矿有限公司“3.12”瞒报顶板事故调查报告、采矿权转让合同书复印件等;

2.证人鲍某某、郑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亚英、王延龙、郑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辨认笔录。

十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2年以来,被告人郑某某、郑君卫未经审批,在七台河市新金公路西侧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山庄鹿场及采摘园。经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53.47亩,其中林地45.83亩,无林地7.6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勃利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开发滩涂地山荒地承办家庭果树场的合同书、勃利种畜场“五荒”土地使用权合同书及收条复印件、情况说明、七台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

2.证人乔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郑君卫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十五、逃避追缴欠税罪

2009年9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与袁某乙合伙承包经营鸡东县**煤炭有限公司的**煤矿,被告人郑君卫负责销售原煤。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煤矿欠缴税款,经鸡东县国税局多次催缴仍未缴。截止2015年11月初,该煤矿欠税4,462,393.46元。税务机关调查发现**煤矿销售煤款未存入公司账户,于2015年11月5日向鸡东县公安局移送案件。袁某乙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税款2,231,196.73元及滞纳金。七台河市**矿业公司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代为缴清剩余税款及滞纳金总计3,527,08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鸡东县国税局稽查卷、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冻结银行存款通知、对公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司记账凭证、“租赁经营合同”之转让协议复印件等;

2.证人郑某乙、袁某乙、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郑君卫的供述和辩解。

十六、强奸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2012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郑云哲与胡某某(已判刑)等人吸食毒品后强行将被害人张某辛(女,15岁)带至七台河市桃山区银达小区3号楼**客房内,郑云哲、胡某某先后强行与张某辛发生性关系。期间,郑云哲强迫张某辛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刑事一审诉讼卷宗、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谅解书、办案说明;

3.证人蔺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辛的陈述;

5.被告人郑云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十七、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

2015年末,被告人王延龙接手密山市**煤矿时,将刘某癸(另案处理)剩余的402公斤炸药非法储存于矿井内。2016年7月15日,王延龙以每箱炸药350元、每发电雷管5元的价格,将93箱(合计2232公斤)乳化炸药、3620发电雷管出售给接手经营**煤矿的张某壬(另案处理)。

综上,王延龙非法买卖炸药2232公斤、电雷管3620发,非法储存炸药合计2634公斤、电雷管3620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炸药、雷管等物品交接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出库单、采矿权转让合同书、七台河市地方煤矿2015年度关闭矿井名单、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

2.证人鲍某某、郑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延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十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郑君卫在经营七台河市**选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于2017年8月16日至12月14日,通过刘某丁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向郑君卫控制的七台河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7份、价税合计44,022,840元,税款6,396,481.42元。再由**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5,595,967.30元。2018年1月,郑君卫补缴税款4,274,750.42元,仍造成税款损失1,321,216.88元。

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郑君卫通过刘某丁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沈阳**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向郑君卫控制的七台河市**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6份、价税合计40,394,952元,税款5,869,350.82元。再由**公司向七台河市**选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2,469,936.62元。2018年5月,刘某丁补缴税款47,258.98元,仍造成税款损失2,422,677.64元。

综上,被告人郑君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12,265,832.24元。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1月16日,郑君卫转账支付刘某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点款合计44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债权转让协议书、煤炭销售合同、记账凭证、七台河市税务稽查局意见函、公司工商档案及税务资料复印件、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街道及不动产中心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

2.证人刘某丁、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君卫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昕泰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亚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拘禁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强迫交易、诈骗、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亚英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亚英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郑亚英如实供述赌博、诈骗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伪造公司、企业的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伪造身份证件、非法占用农用地、逃避追缴欠税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袁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拘禁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华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袁华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袁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袁华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立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袁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郑君卫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伪造居民身份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伪造身份证件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伪造身份证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君卫系主犯;在非法占用农用地、逃避追缴欠税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君卫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君卫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郑君卫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任彦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彦江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任彦江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任彦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彦江故意伤害秦某甲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任彦江如实供述其他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任彦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朱文革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拘禁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文革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朱文革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红颖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红颖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红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红颖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赵红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红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郑云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违背妇女意志,轮奸未成年女性;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强迫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奸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云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云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郑云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云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侯海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海涛系主犯;在殴打孙某乙寻衅滋事、双河镇迁集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海涛系主犯;在双河镇政府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海涛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侯海涛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海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侯海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滕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袁华家非法拘禁、殴打孙某乙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涛系主犯;在养老院非法拘禁、双河镇迁集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涛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滕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滕涛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滕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向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向阳系主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向阳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向阳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向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向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黄金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金富系主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金富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黄金富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黄金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黄金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寇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寇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寇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寇某某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王延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他人;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包庇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延龙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延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延龙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延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延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韩洪彬、郑丽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洪彬、郑丽华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韩洪彬、郑丽华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佟胜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佟胜雪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佟胜雪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佟胜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佟胜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佟胜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姜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诈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诬告陷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孙福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福艳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福艳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福艳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孙福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王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打砸宝马车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悦系主犯;在强行卸车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悦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悦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悦打砸宝马车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悦如实供述寻衅滋事、强行卸车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韩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闯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韩闯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韩闯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韩闯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韩闯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立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霍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霍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霍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霍某甲如实供述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吴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冬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吴冬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吴冬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冬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孙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江吉成

检察员:陶  李

张静义

柴  华

李兰兰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郑亚英、郑某某、袁华、朱文革、赵红颖、侯海涛、滕涛、佟胜雪、金某某、王延龙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被告人任彦江、陈向阳、黄金富现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郑君卫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郑云哲、王悦、韩闯、霍某甲、张某甲、吴冬、孙某甲、周某甲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被告人韩洪彬、郑丽华、寇某某、孙福艳、姜某某、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七台河市。

3.全部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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