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诉刑诉〔2017〕48号
被告人郑亚华,别名郑小二,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5********,满族,大专文化,赤峰市宁城县****职工,捕前住赤峰市宁城县**镇**组。无前科。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宁城县**镇**组,捕前住赤峰市宁城县**镇**小区。无前科。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2********,汉族,大学文化,赤峰市宁城县**职工,户籍所在地赤峰市红山区**小区,捕前住赤峰市宁城县**镇**小区。无前科。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别名**,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宁城县**镇**组,捕前住福建省龙岩市**小区。无前科。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1月13日经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亚华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3月9日向宁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7年3月29日,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7年8月11日,再次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郑亚华在赤峰市宁城县**镇物流园区自己的**汽车门市内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郑亚华用门市内的水果刀连续捅刺李某甲身体胸腹部、背臀部、颈项部、四肢数下,致李某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主动脉破裂、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郑亚华找到被告人陈某共同清理案发现场,后郑亚华驾驶被害人李某甲京N1****白色路虎揽胜牌越野车,陈某驾驶载有沾血物品及李某甲尸体的蒙D9****黑色东风日产蓝鸟轿车至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山腰路边处将沾血物品焚烧,后又驾车至辽宁省北票市**乡**村后山上将被害人李某甲尸体焚烧、掩埋。作案后,被告人郑亚华将被害人李某甲随身携带的3000.00元人民币、Cartier牌手表一块、三星牌手机一部据为己有,并指使被告人陈某从李某甲名下账号为622845189******** 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支取人民币55645.6元(包含手续费人民币245.6元)用于消费。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亚华用被害人李某甲的三星牌手机冒充李某甲通过微信与李某乙联系,以借款为名企图骗取李某乙人民币250000.00元,因李某乙坚持双方通话而未能得逞。2016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蔡某某明知被告人郑亚华是犯罪的人,仍在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酒店以自己的名义开房间,与郑亚华见面后留其住宿并为其提供衣物;2016年11月19日晚,在赤峰市宁城县**镇**小区,蔡某某为郑亚华提供衣物。期间,被告人郑亚华、陈某伪造郑亚华和李某甲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借据等手续,购买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企图将被害人李某甲牌号为京N1****的白色路虎揽胜牌越野车出售。2016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郑亚华、陈某将被害人李某甲牌号为京N1****的白色路虎揽胜牌越野车在辽宁省沈阳市**大酒店质押转让给刘某某(不起诉)、王某某(不起诉)、李某甲(不起诉),质押所获人民币780000.00元均打入陈某名下银行卡内,陈某将款项全部取出交给郑亚华。二被告人用该款购买二手本田CRV和丰田凯美瑞车各一台,后郑亚华将本田CRV车和人民币400000.00元交给蔡某某。经宁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牌号为京N1****的白色路虎揽胜越野车认定总价为1555650.00元。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郑亚华、陈某驾驶购买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潜逃至福建省龙岩市,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二人系犯罪的人,仍为二人提供住所,办理手机卡,购买手机、电脑等,帮助郑亚华、陈某逃匿。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郑亚华、陈某、冯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区**号楼**室被宁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蔡某某在赤峰市宁城县**小区附近被宁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8、被告人郑亚华等四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亚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窃取他人财产人民币1614295.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亚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人民币250000.00元,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对被告人郑亚华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帮助被告人郑亚华毁灭证据,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情节严重,应以帮助毁灭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某明知被告人郑亚华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匿处所、衣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被告人郑亚华、陈某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藏匿处所、其他应用之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郑亚华、陈某、蔡某某、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玉玺
代理检察员:王志勇
2017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亚华、陈某、蔡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宁城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七册;
3、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3、移送光盘三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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