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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受贿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二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郑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捕前住海南省临高县**大院**幢**房。原工作单位及职务:2015年12月至案发任海南省临高县**局**。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4月1日被三亚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4月3日,该委对郑某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延长留置期限3个月。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郑某刑事拘留,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成芳,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郑某担任海南省临高县**局**。临高县**局是临高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主管全县**工作,包括**工程开工审批、100万方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等。2018年至2019年,郑某利用担任临高县**局**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拔付方面,为郑某某、陈某某、柯某某、吴某某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四人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郑某某90万元。2019年,海南省**厅批复临高县2019年**清洁**建设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投标条件,郑某问郑某某想不想做,郑某某表示同意,郑某让郑某某找时任临高县**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符某某对接,并承诺会交待好符某某。后郑某在办公室将写有郑某某姓名和电话号码的纸条交给符某某,指定符某某将该项目交给郑某某做,符某某按照郑某的指示,通过与郑某某对接项目招投标事宜、与招投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打招呼等方式,为郑某某在承揽该项目上提供帮助。为感谢郑某在公司中标该项目及申请进度款方面提供的帮助,2019年7、8月,该项目完成过半之时,郑某某在郑某老家临高县**镇**村,送给郑某90万元,郑某收下并于个人使用。

二、收受陈某某70万元。2019年,临高县发改委批复2005年-2018年**安全工程厂区改造项目已经具备招投标条件,郑某问陈某某要不要做,陈某某当场表示同意,郑某叫陈某某和符某某对接,并承诺会与符某某交待好。后郑某在办公室将写有陈某某姓名和电话号码的纸条交给符某某,指定将该项目交由陈某某做,符某某按照郑某的指示,通过与陈某某对接项目招投标事宜、与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打招呼的方式,为陈某某承揽该项目提供帮助。为感谢郑某在中标该项目及申请工程进度款方面提供的帮助,2019年12月,陈某某在海南西线高速路边的福山侯咖啡厅停车场,送给郑某70万元,郑某收下后于个人使用。

三、收受柯某某30万元。2018年,临高县发改委批复**镇**村委会**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投标条件,郑某问柯某某想不想做,柯某某表示同意,随后郑某将符某某的手机号码告诉柯某某,并承诺会交待好符某某,让柯某某直接去找符某某对接。后郑某在办公室将写有柯某某姓名和电话号码的纸条交给符某某,指定将该项目交由柯某某做,符某某按照郑某的指示,通过与柯某某对接该项目投标事宜、与招投标代理公司打招呼等方式,为柯某某承揽该项目提供帮助。柯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后,为感谢郑某的帮助,2018年12月份,柯某某在临高县金澜大道和金龙大道的交汇处路边,送给郑某30万元,郑某收下并于个人使用。

四、收受吴某某10万元。2018年,临高县发改委批复**镇**村委会**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镇**村委会**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投标条件,郑某问吴某某想不想做,吴某某表示同意,郑某让吴某某找符某某对接,并承诺会交待好符某某,后郑某在办公室将写有吴某某姓名和电话号码的纸条交给符某某,指定符某某将上述项目交给吴某某做。符某某按照郑某的指示,通过与吴某某对接该项目承揽事宜的方式,为吴某某承揽上述两个项目提供帮助,吴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该项目。为感谢郑某的帮助,项目完成后,2019年年中,吴某某在海南省临高县二环路,送给郑某10万元,郑某收下并于个人使用。

涉案赃款200万元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主体身份信息、涉案财物扣押清单、相关项目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柯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龚宏海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暂存于三亚市监察委员会财政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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