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郑丹丹,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天津**铜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场**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居**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天津市东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东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丹丹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铜材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 (下称“铜材公司”)。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郑丹丹在铜材公司担任**部**,负责记账、联系银行、票据贴现及变现等工作。2017年1月底,被告人郑丹丹利用担任**、负责票据贴现的职务便利,在财务部办公室内将天津市**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给铜材公司的7张银行承兑汇票取走,并私自办理贴现、变现,将上述317万元钱款据为己有。2019年4月,被告人郑丹丹为了掩盖侵占公司317万元的事实,伪造三张虚假的中国银行回单交到铜材公司用于平账。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郑丹丹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丹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丹丹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丹丹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湘
检 察 员:边小娟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丹丹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补充材料9页。
6、随案移送人民币柒万元整,暂存于天津市东某某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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