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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东阳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郑东阳,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东阳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郑东阳携带毒品乘坐云G****小客车从云南省红河县前往昆明市,在**收费站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从郑东阳携带的双肩包夹层内查获毒品两块。经称量和鉴定,毒品海洛因净重700.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海洛因700.76克实物及照片;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笔录、毒品扣押决定、毒品移交手续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郑东阳多次供述与辩解;5.毒品及手印鉴定意见;6.现场查获视频、毒品提取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东阳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东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庆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东阳现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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