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郑业林,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被告人郑业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业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业林在先后三次盗窃他人汽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34323元,现均已发还被害人。具体是:
1.2019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郑业林在本市栖霞区尧顺佳园小区内,盗窃李某某停放该小区内的车牌号为苏A8****号面包车一辆,后遗弃在G2高速1032KM处。经价格认定,该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
2.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郑业林在京沪高速广陵服务区内,盗窃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F5****/浙F****挂半挂货车一辆,后遗弃在G15高速公路温州服务区停车场。经价格认定,该半挂货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
3.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郑业林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上蔡村桥头河锦园旁,盗窃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豫SB****救护车一辆,后遗弃在福建省福安市闽东医院内。经价格认定,该救护车价值人民币9823元。
2019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郑业林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郑业林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郑业林亲属代其赔偿面包车车主孙某某人民币1000元,赔偿黄某某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业林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检查笔录,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业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全建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业林羁押于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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