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6********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分局于2020年1月10日、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某得知被害人谭某甲的丈夫胡某甲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郑某某便向谭某甲虚构了能把胡某甲“弄出来”、免于刑事处罚等事实,并以“办事”需要花钱为由,骗取谭某甲于2018年4月18日至5月14日期间,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渝北区等地通过支付宝转账、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郑某某支付共计人民币607000元,郑某某于2018年4月22日花费人民币50000元为胡某甲聘请辩护律师。
2018年11月上旬,被告人郑某某得知被害人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符某某、徐某某、江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侦查,且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郑某某便向蒋某某、李某某的妻子被害人夏某某等人虚构了能够把李某某“弄出来”、让蒋某某等6人免于刑事处罚等事实,并以“办事”需要花钱为由,骗取蒋某某于2018年11月11日至17日期间在重庆市南岸区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郑某某共计支付人民币360000元,其中夏某某被骗人民币160000元、蒋某某被骗人民币86000元、徐某某被骗人民币52000元、陈某某被骗人民币22000元、符某某被骗人民币20000元、江某某被骗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法律事务(刑事)委托合同、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何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胡某乙、谭某乙、胡某丙、马某某、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甲、蒋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益素
检察官助理:李建省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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