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郐某甲污染环境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2********,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地住址钟某某**镇**号,现住钟某某**镇**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郐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郐某甲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钟某某石牌镇郐坡林场处进行废旧轮胎土法炼油,对产生的炼油残渣无防护措施进行堆放,至9月5日被现场查获。经鉴定,炼油残渣属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13-11,危险特性:T;炼油残渣重量约21.3吨。2020年10月27日,郐某甲积极配合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和钟某某石牌镇人民政府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整治修复,现已基本恢复原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炼油废渣约20余吨、储油罐1个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移交材料、过磅证明、过磅单、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郐某乙、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被告人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郐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江

 检察官助理:王霄节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32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