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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郏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湖检诉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郏某某(曾用名:方国良、虎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自然村*号,现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巷*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郏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同村村民。2003年10月7日晚,被告人郏某某因恼怒王某甲对外指称自己偷鸡,饮酒后前往位于长兴县*村**自然村*号的王某甲家门口,意图找王某甲理论。将王某甲叫出家门后,被告人郏某某上前将王某甲打倒在地,用手将王某甲摁在地上,继续用木棍、拳头击打。王某乙闻讯后上前劝阻,被告人郏某某至村生产队的大操场处,采用竹竿击打、拳打脚踢的手段将王某乙打倒在地。两人分开后,被告人郏某某又尾随王某乙来到位于**自然村*号的王某乙家门口,将王某乙摔倒后继续拳打脚踢,直至警车前来才逃离现场。

2003年10月21日,王某甲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并发脑、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

在广州潜逃期间,被告人郏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因感情纠纷,2019年2月11日晚,被告人郏某某将林某某带至自己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巷*号*室的租房内,采用打耳光、啤酒瓶砸击、菜刀砍击左手等手段对林某某实施伤害,致林某某昏迷。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2019年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郏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墩和旧市头直横巷8号巷子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病历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殷某某、周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人体损伤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奇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郏某某现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份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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