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郎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路**家属院**楼。2009年8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3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郎某在巴中市巴州区**路水**小区外的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一小袋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7月2日,何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郎某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在巴州区**大桥下(**河边)交易,何某某在交易现场被民警抓获。随后,侦查人员布控,在**街路口将郎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两小袋晶体状可疑物(净重0.81克)。随后,侦查员在郎某家中查获吸毒人员谯某某,从谯某某处搜出一小袋晶体状可疑物(净重0.32克,系郎某的毒品);从郎某家卧室桌子上查获一小袋晶体状可疑物(净重0.12克),在卧室搜出电子秤1个、大量的塑料分装袋。经检验,从郎某、谯某某处扣押的晶体状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谯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郎某的供述和辩解;理化检验报告;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郎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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