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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赌博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7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9年7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自己家中,多次组织、招引参赌人员洪某某、管某某、章某某明等人,以扑克牌“牛牛”方式聚众赌博,累计抽取头钱人民币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钟某某、应某某、罗某某、洪某某、俞某某、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19年12月12

附:

1. 被告人郎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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