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郎某某,绰号“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2000********,土家族,中专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利川市**中**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郎某某伙同吴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事先在网上下载“微截图2”APP到各自的手机上,利用该APP在线识别商家收款微信二维码,生成虚假微信付款交易凭证,在四川省内多地、多次实施诈骗:
一、2020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大道**号**面庄消费30元钱后,由吴某某使用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郭某某出示230元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凭证后,诈骗了消费的30元面钱及向被害人郭某某换取的200元人民币现金,本次共诈骗230元。诈骗所得财物由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一起消费了。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230元。
二、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成都市双流区**路**号**门市,由被告人郎某某使用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庞某某出示300元的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后,诈骗了1包贵烟大重九、1包黄鹤楼1916、1包和天下,本次成功诈骗300元。诈骗所得财物由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一起消费了。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300元。
三、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老火锅消费结账时,由吴某某使用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周某某出示1000元的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后离开,本次成功诈骗1000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1000元。
四、2020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号**龙虾馆消费结账时,邹某甲将其消费由170元折扣150元,后吴某某使用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邹某甲出示550元的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凭证后,诈骗消费150元和向被害人换取的400元现金,本次成功诈骗550元。诈骗所得财物由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一起消费了。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550元。
五、2020年6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街**号**砂锅店消费结账时,由吴某某使用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李某某出示630元的的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凭证后离开,本次成功诈骗630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630元。
六、2020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饭店消费后结账时,由吴某某使用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陈某某出示320元的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凭证后离开,本次成功诈骗320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320元。
七、2020年6月1 5日3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苑**栋**号**饭店消费后结账时,由吴某某使用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邓某某出示650元的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凭证后离开,本次成功诈骗650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650元。
八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成都市高新区**路**号**超市,由吴某某使用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任某某出示448元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凭证后,诈骗了消费的1包49元的中华烟、1包45元宽窄烟、1包53元的红河V8香烟、1个价值一元红包和向被害人换取的300元人民币现金,本次共诈骗448元。事后诈骗到的香烟和3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四人共同使用。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448元。
九、2020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四川省广安市**大道**号**超市,由吴某某使用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杨某某出示607元的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凭证后离开,诈骗了向被害人换取的600元人民币现金及手续费7元,本次成功诈骗607元。诈骗所得财物由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一起消费了。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607元。
十、2020年6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四川省岳池县**街**号**牛肉馆消费后结账时,由吴某某使用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侯某某出示400元的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凭证后离开,本次成功诈骗400元。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400元。
十一、2020年6月20日15时许,何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在四川省岳池县**镇**巷**号**烟酒店,由吴某某使用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唐某某出示501元的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凭证后,诈骗了了2包中华烟、1个价值1元的红包和向被害人换取的400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成功诈骗501元。事后骗到的中华烟和400元人民币现金由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4人共同消费了。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501元。
十二、2020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四川省岳池县财富中心**饭店消费后结账时,由吴某某使用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石某某出示440元的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凭证后离开,本次成功诈骗440元。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440元。
十三、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四川省岳池县**街**号**商店,由何某某使用被告人郎某某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王某某出示140元的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凭证后,诈骗了了1包40元烟黄鹤楼香烟、另外2包总共价值100元钱的香烟未拿走。本次成功诈骗40 元。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40元。
十四、2020年6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四川省岳池县**路**号**饭店消费后结账时,由吴某某使用手机操作手机上事先已经下载好的“微截图2”APP软件,扫取付款二维码后修改生成虚假的交易成功支付凭证,向老板邹某乙出示370元的虚假微信支付交易凭证后离开,本次成功诈骗370元。邹某乙发现对方未支付成功后就在店旁边不远处拦住被告人郎某某等人并报警,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郎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晓琴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郎某某现被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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