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盗窃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12月22日因盗窃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郎某某窜至浦江县仙华街道**路**市场**幢门口,以手拉车门的方式,将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浙GH7****车内的370余元人民币盗走。
2、2019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郎某某窜至浦江县仙华街道**区**号后门,以手拉车门的方式,将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浙G27****车内的270元现金盗走。
3、2019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郎某某窜至浦江县仙华街道**村**号边上,以手拉车门的方式,将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浙GY3****车内的30余元现金及一包中华牌硬盒香烟盗走。2019年1月2日,经浦江县烟草专卖局对被盗香烟价格证明:被盗中华牌硬盒香烟批发价为38.16元一包,零售价为45元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南
2020年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郎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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