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街**栋2002。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和朱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储某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国治街沙县小吃门口吃饭、饮酒,赵某某与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赵某某、郎某某先后用拳头击打高某某面部,朱某某上前拉架时被赵某某拽倒在地,后被扶起。随后,赵某某再次将朱某某推倒在地,郎某某和高某某上前将赵某某拉开。后被告人郎某某将高某某摔倒在地,致高某某左侧第7、8、9肋骨骨折。经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郎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发现场位置图、住院病例、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朱某某、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陈淑娟

2019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郎某某现在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