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苑**幢**室。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2014年1月14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9月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浙江富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借款人邓某某及担保人郎某某等人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责令被告邓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富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5月24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该判决立案执行,并于同年6月1日向被告人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于2017年6月4日前履行,但被告人郎某某一直未予以履行。2017年5月,被告人郎某某将其位于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村**号的房屋进行出租,至2019年底共收取租金约6万元,但其未将所得租金交法院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已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函,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外来人员租房住宿登记表、收条,法院执行票据,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徐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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