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8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承德市双滦区**乡**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16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郎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承德市双滦区滦河大街滦河北门时,被民警查获。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9.72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7.95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军
检察官助理:赵艳静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承德市双滦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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