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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黄色宝骏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永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丰路与寿济路路口南1.5公里处时,被巡逻民警依法查获,经对郎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经检验,被告人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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