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2********,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镇**村**区**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唐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郎某某不能保证诉讼,唐山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7日撤回起诉。2020年7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郎某某酒后驾驶冀B2****号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范庄收费站时,与处于停驶状态等待收费的赵某某驾驶津RC****号小型轿车车位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88.15mg/100ml。
2020年7月 29 日被告人郎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及肇事车辆等物证;
2、被害人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
4、酒精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杰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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