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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76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郎某某通过微信和QQ网络平台向吴承华(另案处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文件。2020年9月1日,桐乡市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郎某某的个人电脑上查获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048576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

2.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同伙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等的陈述;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等;

6.接受证据清单;

7.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1048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静华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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