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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镇**村**街**巷**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郎某某驾驶冀F*****7(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北牛村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北牛村北时撞住停驶在路边的冀R*****重型自卸货车后,冀R*****重型自卸货车又撞住停驶在路边的冀F*****重型栏板货车,造成站在冀R*****重型自卸货车与冀FD1760重型栏板货车中间的行人王某某受伤、行人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郎某某对王某某和梁某某伤亡负全部责任;对王某某停驶的冀R*****重型自卸货车车损负主要责任;王某某对郎某某驾驶的冀F*****(冀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负次要责任;梁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玲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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