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昆明市安宁市,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郎某某为牟利,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领了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共计15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本市多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后将上述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刘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
2020年4月15日,民警在云南省安宁市抓获郎某某。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OPPOR15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录:人像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非法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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