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郎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022000********,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昆明市五华区**村小区**栋**单元**室,**大学昌新国际艺术学院2018级音乐学专业在校学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032000********,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小区**期**栋**单元**号,现为武汉**学院2019级在校学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郭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16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告人郎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当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邀约薛某某(已被不起诉)、田某(已被不起诉)等人,被告人郎某某邀约费某某(已被不起诉)、顾某某(已被不起诉)等人,在本市五华区**大学**篮球场见面后发生争吵致相互斗殴,致顾某某右额顶部擦挫伤(经鉴定:伤情构成轻微伤);薛某某面部软组织擦挫伤(经鉴定:伤情构成轻微伤)。之后,被告人郭某某又邀约张某(已被不起诉),被告人郎某某邀约冯某某(已被不起诉)、胡某某(已被不起诉)、阎某甲(已被不起诉)、闫某乙(已被不起诉)等人于当日19时30分许,再次发生斗殴,致阎某甲顶枕部头皮裂伤(经鉴定:伤情构成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郭某某、郎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案发后斗殴双方先后出具悔过书和谅解书,表示相互谅解对方对自己方造成的损失。被告人郭某某、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郭某某、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郎某某分别邀约多人,并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33987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582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拾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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