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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郎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87********,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号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隆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郎某于2020年5月间的一天晚上,在承德市双滦区**号楼**室其住所内,郎某提供吸毒工具(自制的冰壶),容留王某、王某、武某某共同吸食冰毒。又于2020年6月6日晚,在郎某承租的位于双滦区**号楼**单元**房间内,由郎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武某某、王某、张某共同吸食毒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自制吸毒用的冰壶(拍照)。2、书证:承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检测报告,微信转账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4、现场勘察、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在其家中及其承租的日租房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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