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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等四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113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后山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塘***院**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小刚,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于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李小刚、谭某某、代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至同年7月底期间,被告人郎某某、李小刚共谋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分数并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帮助外地车辆处理交通违章从中赚取差价获利,并先后在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被告人谭某某经营的“**婚庆”门市伪造了车牌号为宁D*****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FR重型半挂牵引车、陕EC****重型自卸货车、宁CB****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U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GD***重型半挂牵引车、渝C*****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AM***重型半挂牵引车、云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B***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NN***重型半挂牵引车、粤E*****重型半挂牵引车、云C*****中型自卸货车、吉AM***挂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渝D*****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共计16本机动车行驶证,事后到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余家公巡大队为他人处理交通违章。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从郎某某处依法查获上述16本机动车行驶证。经鉴定,该16本机动车行驶证均系伪造。

2018年期间,被告人代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心连心广场转盘处的“**票务”门市伪造了车牌号为渝F**S**小型面包车、渝DP****小型越野客车、渝HD****重型自卸货车、渝F**K**小型普通客车4本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接受张某乙的委托帮助张某乙伪造了车牌号为渝AN****小型轿车、渝AN7****小型轿车的两本车辆行驶证。事后,代某某将伪造好的上述6本机动车行驶证交给张某乙用于为他人处理交通违章。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从张某乙处依法查获上述6本机动车行驶证并。经鉴定,该6本机动车行驶证均系伪造。

郎某某、李小刚于2020年7月30日被抓获,谭某某于同年8 月8 日被抓获,代某某于同年8 月19 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向某某、张某乙、崔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郎某某、李小刚、谭某某、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渝公鉴(文)(2020)115、158号]》、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万州公鉴(电物)(2020)204、210号]》

5辨认、扣押、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李小刚、谭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李小刚、谭某某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被告人代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李小刚、谭某某、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郎某某、李小刚、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小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武清

检察官助理 熊超月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李小刚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处所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镇**路*号附**号,联系电话:1502341****);

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处所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联系电话:1333032****);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四册、证据材料十份五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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