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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附**号**幢**-**,住重庆市长寿区**栋**单元**。1994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12月刑满释放;1995年5月18日,因抢夺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6月16日,因犯奸淫幼女罪、抢劫罪、盗窃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1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0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长寿区**栋**单元底楼单元楼门口处以15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疑似毒品冰毒贩卖给白某甲,交易结束后双方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郎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四小袋,共计1.06克,一小袋疑似毒品K粉0.03克;从白某甲身上查获一小袋疑似毒品冰毒0.32克。2020年3月23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从郎某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分,从白某甲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郎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告人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

2.称量及抽样送检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清单等

3.辨认笔录;

4.鉴定材料;

5.证人白某甲、白某乙的证言;

6.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郎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黄  春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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