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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1962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街**号,现在津无固定住址,捕前系***大厦物业保洁员,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2********,被告人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8:00许,被告人郎某某行至天津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门前时,假借看装修的名义进入正在装修的该住址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放置于该住址大卧室里间一个小卧室中的两部手机窃取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郎某某行至南开区**道和**路交口的***老汤烧鸡店时,假装看装修的名义进入正在装修的该店内,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将吴某某放置于该店内厨房中洗衣机上的一部手机窃取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某行至南开区**路**园底商金百合鞋业,再次借看装修的名义进入正在装修的该店内,趁被害人孟某某不备,将孟某某放置于该店内负一层桌上的一部手机窃取后逃离现场。经讯问,被告人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物品价值共计3350元人民币,被告人郎某某将手机变卖后所获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孟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郎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看装修的名义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郎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郎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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