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787号
被告人郎云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720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云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郎云龙与高某某、林某某等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航天城技校篮球场内,持钢管对被害人石某某予以威胁并用拳头进行殴打,抢走被害人石某某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云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郎云龙系电话通知到案,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二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春艳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郎云龙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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