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郇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7********,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郇某甲因翻盖房屋问题与本村村民郇某乙发生矛盾,当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郇某甲步行至郇某乙家中与郇某乙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郇某甲用院内存放的木棍将郇某乙右侧肋骨打伤,又将郇某乙的妻子郇某丁右眼部位打伤。经鉴定,郇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郇某丁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郇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郇某乙、郇某丁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郇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笛歌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郇某甲现住临沭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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