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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郇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83

被告人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时50分许,被告人郇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二路与黄河路路口南侧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郇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13.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玺

 2020年826

附:

1.被告人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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