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广州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号**房。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郄某某利用在广州市**有限公司做销售的便利,通过自制单据或少报销售数量等方式,将公司货款据为己有。经统计,被告人郄某某共侵占公司货款2003895元。
2018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桑拿中心抓获被告人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出货单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秋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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