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郄某某酒后到同村郄某甲家歇着时,将郄某甲放在客厅沙发上的手机盗走,回家后藏匿在其卧室的床头柜内。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3025.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郄某某现住原籍;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