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郄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顺北荣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宁安小区前左转弯时,遇有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北荣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交通事故。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郄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41.55mg/100mL。此事故中,郄某某负全部责任,娄又姣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宝莉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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