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郄某某,男,1988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门排号**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0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长安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天威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合欢街交叉口西侧时碰撞道路隔离护栏,发生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郄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0.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郄某某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 芳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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