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住霸州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住霸州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郄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郄某某因其妻子王某乙承认与被害人褚某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心生怨气,遂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张某某商量去找褚某某。后郄某某、张某某驾车到霸州市**乡**村褚某某家院外一胡同内,对在此等候的褚某某拳打脚踢,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褚某某胸、背部,致褚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褚某某符合生前左胸部受锐器作用造成心脏破裂致急性大出血死亡。案发后,郄某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卫红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郄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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