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乡**村人,现住原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郄某某驾驶晋K****9、冀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大西线土屯寨路段时,因制动失灵驶入右侧避险车道,后冲出避险车道侧翻于东侧护坡下,致乘车人安某死亡。经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的死因符合交通肇事致急重度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郄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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